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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州戴维斯大学法学院Anupam Chander在《法律如何成就硅谷》一文中指出,硅谷在互联网时代的成功,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美国在知识产权和侵权法上采用了适用于互联网的法律制度,而欧洲和亚洲(日本)由于实行严格的中介责任制度,不灵活的知识产权规则和强大的隐私限制,阻碍了当地的互联网企业家的发展。

个人数据中敏感性数据属于隐私,一些高度公开性的数据又不属于隐私。其二,不合理的数据权利泛化配置,增加了冲突争端的风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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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数据权益类型应作不同路径的类型化区分保护,权利与新型利益二元化保护方式不失为一种合理保护的过度方式。[86]王利明:《民法上的利益位阶及其考量》,载《法学家》2014年第1期,第85页。[33]华为经用户授权后,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收集用户微信的聊天信息,并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天气预报、行程安排等信息。这些图像如果具备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则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81]公共数据的利用与有形物体的利用不同之处在于,有形物体的使用与处分既可能导致物体的毁损,又需要利用者支付一定的对价成本。

[12]参见周云涛:《信用权之反思与重构》,载《北方法学》2010年第6期,第54页。国家和社会因网络安全秩序及必要的网络科学研究发展,适度限制个人与企业数据权益的行使应被容忍。其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决策主体不明确。

各级政府作为规划编制者主导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制定,农村集体及其成员难以有效监督规划制定和实施。在当今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农村社会,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使很多农民陷入无地、失地困境,由此导致的各类纠纷不在少数。三是对普通村三块地改革的愿望和现状的摸底调查。但现实中,一些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行商业建设之实,以较低的价格将农地卖给商业经营者,严重损害了农民的权益。

调研数据表明,对于土地征收,农民诟病较多的是征收补偿标准较低,少数农民反映存在征收补偿款难以到位的问题。基于此,农地制度改革思路与实践对话期待相关法治建设有重点地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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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律制度层面将权利还赋于民的应然要求,了解农民对当前农地改革存在问题的认识至关重要。这就要求解禁抵押等新型土地流转方式,使承包地、宅基地自由流转,使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存量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应通过补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及补缴出让金的方式予以合法化,并将存量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全部纳入有偿使用的轨道。[1]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

保障集体的收益分配权,政府只参与入市收益的二次分配。[8]参见陆剑:《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中农民朴素公平观及其制度回应》,《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从访谈情况来看,很多农民并不认为进城务工、外出经商是长久之计,而是希望继续保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不丧失承包经营权人身份。比较这两个问题的肯定性回答比例可以发现,受访者普遍认为农民转让承包地后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对允许受让方即土地经营权人经营并抵押土地的后果吃不准、有顾虑,从充分发挥土地财产功能的大方向考虑,仍有多数受访者选择允许实际享有土地经营权的人对土地进行抵押担保。

从调研数据看,农民希望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不丧失承包经营权人身份的农地流转方式。政府在二次分配中要兼顾公平,二次分配的参与者应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在地政府辖区内拥有基本农田的农户及全国范围内的基本农田拥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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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数据表明,新增人口无法分得宅基地和房屋闲置较普遍是宅基地使用权运行中两个最突出的问题,另外还存在‘一户多宅较普遍、宅基地没有登记较普遍、宅基地建房没有规划、宅基地不能自由买卖、宅基地建房后改作商用、出租无序等问题。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及存在问题 受访者均表示愿意将承包地流转出去。

农民是否流转承包地、流转多少承包地受到政府及村集体等外力干涉,难以完全按照理性经济人的意愿流转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对特定土地经合法程序决议后,对在所有权基础上设定的用益物权有当然收益权,以此充实自身财力,保障有序有力发展。3.农地三权分置的乡村认知及实践 调研中,仅有25%的受访者表示知道三权分置中的三权是什么,多数受访者并不清楚三权的概念。[2]从调研数据看,多数农民支持集体经济组织收取一定比例的土地承包经营费、宅基地转让费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费,该认知逻辑既符合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也契合所有权的基本原理。(3)宅基地闲置、浪费现象有增无减。梅维佳:《后农业税时代农地调整与农地流转法律问题研究——基于广东省三县六镇十二村的调查报告》,《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

针对乡村调研中呈现的农民对农地改革的主要权利期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三权分置的乡村认知与实践、宅基地使用权行使的改革需求、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与征地制度运行等方面的难题,对农民关注的改善城乡差异的经济境况和确认、保障集体成员权进行法理分析,可以得出农村土地流转及三权分置的实践与相关立法、理论之间有一定距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制度基础薄弱,农地征收制度残缺不全,宅基地闲置、浪费现象有增无减等结论。宅基地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证农户有所居。

在不动产市场化的背景下,土地规划吃紧,可供利用的宅基地稀缺,宅基地分配不均加剧了农户之间的矛盾。《土地管理法》强调村民在整个征地过程中的参与度,但调研数据表明,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参与度不高,政府在判断征地的合理性、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环节没有关注或充分保证农民的参与权。

总结分析认为,法律规定的农地流转方式不足以满足现实需求,农民对解禁承包地抵押融资有强烈需求。这一方面表明3年来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有必要将实践经验及时转化为制度规范,在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在其物权编以及《土地管理法》等修法活动中加以确认。

在调研对象的选择上,覆盖村(组)负责人、村民代表和普通村民。(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制度基础薄弱。2011年《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力争到2012年底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从访谈情况来看,当前农村对成员权的得失变更条件缺乏统一标准甚至没有标准,导致成员权边界不清。

在整个农地征收过程中,从征收目的的明确到征收程序的设计、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补偿款的分配和发放再到征收纠纷的解决,这一系列环节由于制度缺失、法律失范而存在诸多弊端。通过社会实地调查,获得充足的事实依据和符合逻辑的制度运行线索,对破解法律制度实施面临的困境进行可能的理论创新,不失为一个有意义的研究方法。

这表明村集体把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放在首位,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现有宅基地无偿无期限的福利分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农民违法违建行为,导致集体土地资源被乱占滥用,一户一宅的制度设计也脱离了一户多宅的社会现实。

问卷分为三大部分:一是农民对农地法律制度运行中存在问题的认识以及如何从政策法律层面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的民调。3.三块地制度运行状况分析 此次调研对象皆非三块地改革试点地区,但调研意图在于:揭示非典型村庄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征地和宅基地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为立法设计普适性制度做好铺垫。

[6]参见董祚继:《三权分置——农村宅基地制度的重大创新》,《中国土地》2018年第3期。该条文虽然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某些具体权利,但这些权利仅具宣示性意义,无法落地。遵循特别法人规则构建集体所有权主体的制度体系,有利于明确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归属,并分离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责任,防止政府利用行政手段不当支配集体财产。[11]因此,要增强征地程序的公开性和民主性。

最后,农地征收纠纷解决乏力。首先,农地征收原因不明确,无法合理界定公共利益。

当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出现新增农户而村内存量宅基地不足时,新增农户只能与其他农户共住一宅。其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法规缺失。

[4]其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收益分配不均衡。在农地三权分置背景下,实际耕作的人与农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可能发生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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